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調字第37號聲請人 陳偉雄 相對人 陳俊雄 相對人 陳漪蓉 相對人 陳漪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共有物)民事事件,經本院於106年2月23日通知聲請人、相對人應於收受調解意願調查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是否有調解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調解意願,上開公文皆已送達當事人處,有送達證書四紙在卷可查,惟迄今聲請人、相對人皆未具狀陳報有調解意願,故此,亦難期待雙方於調解期日皆遵期到場進行調解,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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