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雅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0月6日104年度聲字第655號、105年11月29日105年度聲字第943號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聲請意旨誤載為於上述時間判處有期徒刑應予更正)接續執行,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4年7月2日入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501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9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情,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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