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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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張坤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坤明 、 張玉霞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追加被告 柯義澤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以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口頭追加起訴被告柯義澤,並泛稱欲撤銷張坤明與柯義澤間買賣及登記行為,直接變更登記為其名下等語,然未陳明追加被告應送達地址,復未具體表明欲撤銷之買賣及登記標的為何及原因事實,是原告此部分訴訟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及原因事實均非具體明確,經本院諭知於5日內提出追加訴狀,敘明上開事項,迄今仍未提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倘係請求撤銷張坤明與柯義澤間之買賣,應表明標的為何)及原因事實,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簡大倫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張坤校附表:
一、被告之送達地址。
二、應受判決事之聲明及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