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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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債權人三秀1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柏菖 上列債權人三秀1景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邵健 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秀1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中,並無如請求原因事實第四項證據所載之「住戶規約」及「存證信函回執」,請補正之。
三、本件請求標的請求給付新臺幣49048元,然於訴訟標的金額卻載為新臺幣500元,請確認正確請求金額,並具狀更正之。
四、提出桃園市○鎮區○○路○○○號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