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550號

原告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訴訟代理人 林政佑

被告 林月春

訴訟代理人 宋錦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49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楊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