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46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凱莉 、 黃德裕 、 李秋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