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22號
原告 王繹銘
被告 呂岳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亦應一併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