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聲字第58號抗告人 陳國治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書瑋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