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產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產字第一號
聲請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理人 黎展毓 相對人北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啟芳 右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暨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共計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同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前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同條第四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經濟部工業局五股工業區維護費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二月止,共計金額為新臺幣九千零九十元,業經聲請人定期催告,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等情,並提出欠繳維護費明細表、催收函及郵政回執為證。
本院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