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俊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俊賢(下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4年
5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本院於104年6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9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104年6月8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桃簡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5月1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1年5月8日以10
1年度桃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6月12日確定,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02年1月2日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於104年6月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4年6月23日確定,受刑人於104年3月1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3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9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騌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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