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首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5、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支票附表(一):107年度除字第518號(107年度司催字第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豐泰土木包工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107年2月15日│11,000元│AG0000000││││限公司│原分行│││││└──┴─────────┴─────────┴──────┴──────┴──────┴──┘┌──────────────────────────────────────────────┐│支票附表(二):107年度除字第518號(107年度司催字第2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大衍營造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107年1月15日│42,343元│AK0000000││││ 孟偉 │德分行│││││├──┼─────────┼─────────┼──────┼──────┼──────┼──┤│002│大衍營造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107年2月15日│42,344元│AK0000000││││孟偉│德分行│││││├──┼─────────┼─────────┼──────┼──────┼──────┼──┤│003│大衍營造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107年1月15日│87,228元│AK0000000││││孟偉│德分行│││││├──┼─────────┼─────────┼──────┼──────┼──────┼──┤│004│大衍營造有限公司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107年2月15日│87,227元│AK0000000││││孟偉│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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