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正欽 代理人 吳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 林梅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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