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宮子貞 被告 張貞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84、58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