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建彰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建彰(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既、未遂罪,業經證人於原審證述在卷,並有相關證據扣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在案,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所為販賣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