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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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4號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黃建銘
蔡聰葉 被告 謝皓翰
蔡明宗 王瑞豐 范允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2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