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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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7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告 周周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宴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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