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名具保人許桂英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桂英因受刑人陳宥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件附卷可查。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帶同受刑人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促被告到院,又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同署送達證書3件、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件,以及受刑人、具保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3萬元沒入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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