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6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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