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王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旻志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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