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塏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萬4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
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