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暐鑫選任辯護人蔡瑜軒律師
郭美春律師 何仁崴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暐鑫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張暐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然以買受証人之指証及通訊監察譯文暨扣案毒品、証物等事証,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如以具保顯難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裁定自一0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茲至同年七月十六日羈押期限將屆滿。被告嗣於本院審理雖已坦承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方經辯論終結,案未確定,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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