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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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漢郁 原告吉典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葦琦 原告國冠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炫堂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雷台青」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林高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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