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69號聲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 許庭瑞 (民國前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32年2月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許庭瑞(日據時期明治7年00月00日出生,日據時期昭和19年8月6日即民國33年8月6日死亡)」。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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