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楊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楊玲華於民國100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NT$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2年9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33,35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3,212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3,353元│102年9月25日起至│百分之19.71│102年9月25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逾期手續│││││││費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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