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3號債權人城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加計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金額玖佰叁拾陸元部份係利息,自不得再計息,故應予駁回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