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24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羅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主張被告之住址在本院轄區之臺南市○區○○
路○段00巷0號之4,惟被告業於民國108年4月1日將其住所
由上開地址遷入至雲林縣○○鄉○○村○○路○○號,有原告
所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而原
告係於同年10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
之收狀章戳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上開規定
,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既非在本院轄區,兩造間又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自應由起訴時之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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