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5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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