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5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布狄亞西 (SRIWAHYUNIBUDIASIH)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