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81年度偵字第1497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以時效已完成而諭知免訴之判決,扣案之第二級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5公克)及改造玩具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4、5、8、10、11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5公克)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其次,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依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所示,鑑驗情形為「送鑑改造玩具手槍壹枝,係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以壓縮氣體為發射動力,於送鑑時槍枝已分解,無法發射子彈,認不具殺傷力」,是該改造玩具手槍現況既已無法發射子彈而不具殺傷力,自非違禁物,即不得予以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