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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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4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陳儀芳
被 告 廖継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