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劉永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阿寶 (即 李春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鄉○○段748-3及774-3地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請提出上開二筆地號異動索引(姓名勿省略)。
二、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狀所附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三、原債務人李春雄已經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春雄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再依所得之資料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相對人。
四、本件依聲請人所附共同連帶借用證書一紙,僅有債務人李春雄簽名及借款金額,自形式上無從得知貸與人為何人而屬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請另行提出該債權係屬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期而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
五、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原係擔保債務人李春雄對 李德凱 債務之清償,聲請人主張受讓上開抵押債權,應提出抵押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已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其全體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