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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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聲請人 林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紹華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號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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