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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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清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清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