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 陳怡廷 被告 陳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1,88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2,711元/㎡×原告 陳報 之預估拆屋還地面積23.75㎡=1,251,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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