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19號上訴人即被告馬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毛宗正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范國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