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抄錄卷證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即被告向光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31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光華於繳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範圍如下:警詢筆錄錄音檔、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741號卷搜索票報告書、111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349號卷、111年度偵字第376、377、2029、16921、14053號卷、111年度毒偵字第12、13號卷、111年度聲觀字第227號卷,並表明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上開條文之修法理由,前揭所稱「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即包含轉拷卷內證據資料中足以作為判決基礎之影像檔案。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臺中簡
易庭以111年度中簡字第983號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書可參。嗣被告主張本案搜索過程違法等為由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於本院二審審理中,以警詢筆錄內容與其記憶不符、警方濫用職權無搜索必要為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就聲請付與本案相關之111年度偵字第16921號卷、111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及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卷,有訴訟之正當需求。惟被告於本院二審審理中,曾向本院聲請搜索密錄器光碟、扣押監視器影像光碟,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606號裁定准許被告部分聲請,被告並已取得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之影像檔案光碟,其本次再聲請付與該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卷影本,就搜索密錄器光碟、扣押監視器影像光碟部分應屬重複聲請,被告未釋明請求付與相同卷證影本之必要性,此部分聲請自難准許。
㈡另就111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內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之
警詢筆錄(第56至65頁)、證人 李至倫 於110年12月21、22日之警詢筆錄(第83頁、第87至98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蒐證相片(第203至237頁),與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無相關,且其中包含被告在內之他人裸露身體甚或全裸之畫面,堪認此部分卷證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認應隱匿上開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之資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限制被告就所取得經本院准許付與之卷證影本,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及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又被告同意以電子卷證替代卷證影本,是本件亦得付與隱匿第三人隱私資料後之電子卷證代之。㈢至被告聲請付與111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警詢筆錄錄音檔部分
,惟該部分因錄音光碟內檔案毀損,且原始檔案未留存而無法提供,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民國112年11月3日函及附件員警職務報告1份附卷可參,是該案件卷內既不存在警詢筆錄錄音檔之聲請標的,此部分本院即無從准許。
㈣110年度聲搜字第1741號卷搜索票報告書部分,經本院調取該
卷宗核閱後,該部分內容即同111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第121頁至第131頁,而無另付與聲搜卷之必要;其餘110年度他字第9349號卷、111年度偵字第376、377、2029、14053號卷、111年度毒偵字第13號卷及111年度聲觀字第227號卷部分,則非屬本案卷證,且被告未釋明此部分聲請之目的、用途,及與其訴訟防禦權有效行使、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關聯性,依上開意旨,認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陳盈睿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卷證名稱1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卷全卷(不含搜索密錄器光碟、扣押監視器影像光碟)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921號全卷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號卷(不包含涉及第三人隱私之第56至65頁、第83頁、第87至98頁、第203至2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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