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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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劉哲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劉哲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5月1
7日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在案,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1萬元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5月17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11年5月17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1件(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13號卷第65至69頁)在卷可稽。
㈡茲因被告即具保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刑事報告單、木院拘票暨臺中市政府警局第五分局報告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金訴卷第
33、35、41、45、47、53、55至63、71至83頁)。另查被告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現因他案為其他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可按。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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