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3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傑比析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銘君 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林昌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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