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大豐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秀美 被告 黃意茹 律師即 李謹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