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九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三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