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告 張素連 訴訟代理人 林啟德 被告 葉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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