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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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0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子凌 債務人 陳儒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儒民於103年9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
1.375%)加0.575%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第一款)。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二項)。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4年3月15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上開借款尚欠如上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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