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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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兆耘 即 王武中 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5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9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