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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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48號
原   告  王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昌 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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