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44號聲請人桃園市八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理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正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正寬、債務人 林明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增列債務人林明昇及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土地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土地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正寬、債務人林明昇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