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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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583號聲請人 殷第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毛宗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TH470089號本票原本。經查系爭本票受款人非本件聲請人,受款人若未於系爭本票背書,請撤回系爭本票之聲請。
二、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