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德陽宮法定代理人 何衍財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 周阿潭 之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
余金倉 之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 張楊美 之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 游陳麗芳 劉玉霞 周穎川 游淑梅 林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徵裁判費(民國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先位請求終止並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備位請求就系爭地上權定其存續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與備位之訴之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因地上權涉訟,系爭地上權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逾其地價(計算詳見附表),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2,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附表所示地上權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已歿,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依限具狀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周阿潭之繼承人」、「余金倉之繼承人」、「張楊美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家麟附表:
坐落土地地號: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湯圍段189地號)面積:1,302㎡公告土地現值:103,268元/㎡申報地價:10,102.4元/㎡編號系爭地上權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設定範圍土地價額1收件年期:民國38年字號:礁溪字第1677號權利人:周阿潭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116.23㎡116.23×10,102.4×10%×15=1,761,303元116.23×103,268=12,002,840元2收件年期:38年字號:礁溪字第1191號權利人:余金倉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42.21㎡42.21×10,102.4×10%×15=639,633元42.21×103,268=4,358,942元3收件年期:61年字號:礁溪字第804號權利人:游陳麗芳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44.72㎡44.72×10,102.4×10%×15=677,669元44.72×103,268=4,618,145元4收件年期:66年字號:礁溪字第2620號權利人:周穎川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14.55㎡14.55×10,102.4×10%×15=220,485元14.55×103,268=1,502,549元5收件年期:38年字號:字第483號權利人:張楊美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49.28㎡49.28×10,102.4×10%×15=746,769元49.28×103,268=5,089,047元6收件年期:98年字號:宜登字第203991號權利人:劉玉霞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85.92㎡85.92×10,102.4×10%×15=1,301,997元85.92×103,268=8,872,787元7收件年期:98年字號:宜登字第203991號權利人:劉玉霞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120.92㎡120.92×10,102.4×10%×15=1,832,373元120.92×103,268=12,487,167元8收件年期:66年字號:礁溪字第2497號權利人:林政義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132.23㎡132.23×10,102.4×10%×15=2,003,761元132.23×103,268=13,655,128元9收件年期:57年字號:字第2561號權利人:游陳麗芳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66.11㎡66.11×10,102.4×10%×15=1,001,804元66.11×103,268=6,827,047元10收件年期:110年字號:宜登字第154930號權利人:游淑梅權利範圍:全部地租:空白設定權利範圍:19.29坪(即63.77㎡)63.77×10,102.4×10%×15=966,345元63.77×103,268=6,585,400元備註:一、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元/㎡)×10%×15(元以下四捨五入)二、設定範圍土地價額=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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