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洋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洋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