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彥涵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家昱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陳家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 林炳憲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彥涵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清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99,624元,於扣除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生活費用356,784元後,尚有餘額342,480元,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償總額為16,784元,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惟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後,所陸續清償各債權人之款項,已達其應受分配比例之金額,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進行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4月1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認定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應為699,624元,於扣除其聲請清算前2年必要生活費用356,784元後,尚餘342,480元,高於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16,784元,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應不免責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因而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卷宗核閱無誤。
四、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已繼續清償達325,814元等情,雖據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信用卡繳款)、陽信商業銀行無摺存款送款單(收據聯)、聯邦銀行電子商務繳款申請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安泰銀行貸款繳款單(臨櫃現金/轉帳繳款)、中國信託銀行代收業務繳款憑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6月8日士院擎111司執勇字第37821號執行命令、聲請人帳戶查詢頁面截圖等件為憑(本院卷第39至51頁),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書狀或函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87至159、179至183、187頁)。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該公司應受分配之金額為61,749元,聲請人雖以:該公司於強制執行程序受清償8,330元,聲請人繼續清償50,395元等情,惟該公司向本院陳報以:於清算不免責後共受償50,395元;因該行撤回強制執行程序,故並未受償8,330元等情。此有該公司111年10月26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10029836號函、112年3月13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20007849號函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後,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之金額,尚未達該公司應受分配額(各債權人受償情形詳如附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雖繼續清償,惟尚不符合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單位:新臺幣)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應受分配金額(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108年11月20日債權表債權比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已清償金額(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已受分配金額+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30,630元16%54,797元(342,480元×16%=54,797元)54,798元(2,685元+52,113元=54,798元)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172元1.79%6,130元(342,480元×1.79%=6,130元)6,132元(300元+5,832元=6,132元)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086元0.95%3,254元(342,480元×0.95%=3,254元)3,260元(160元+3,100元=3,260元)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5,815元2.26%7,740元(342,480元×2.26%=7,740元)7,742元(379元+7,363元=7,742元)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25,100元18.03%61,749元(342,480元×18.03%=61,749元)53,421元(3,026元+50,395元=53,421元)6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37,358元20.25%69,352元(342,480元×20.25%=69,352元)69,354元(3,399元+65,955元=69,354元)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85,302元19.71%67,503元(342,480元×19.71%=67,503元)67,504元(3,308元+64,196元=67,504元)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2,364元2.74%9,384元(342,480元×2.74%=9,384元)9,390元(460元+8,930元=9,390元)9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2,814元0.55%1,884元(342,480元×0.55%=1,884元)1,893元(93元+1,800元=1,893元)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43,661元3.59%12,295元(342,480元×3.59%=12,295元)12,297元(603元+11,694元=12,297元)1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0,458元1.26%4,315元(342,480元×1.26%=4,315元)4,317元(211元+4,106元=4,317元)12林炳憲1,231,204元12.87%44,077元(342,480元×12.87%=44,077元)44,160元(2,160元+42,000元=44,160元)合計9,566,964元100%342,480元334,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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