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瀚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瀚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瀚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迭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判決駁回上訴;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案件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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